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管理,提高電力行業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使用網絡(除核安全外),開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包括電力監控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通信網絡設施。
本辦法不適用于涉及國家秘密的網絡。涉及國家秘密的網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有關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結合網絡實際情況進行管理。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結合行業實際,組織制定適用于電力行業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根據國家能源局授權,對本轄區電力企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電力企業依照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履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章 等級劃分與保護
第四條 根據電力行業網絡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被篡改、泄露、丟失、損毀后,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電力行業網絡劃分為五個安全保護等級:
第一級,受到破壞后,會對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一般損害,但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級,受到破壞后,會對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國家安全。
第三級,受到破壞后,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
第四級,受到破壞后,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第五級,受到破壞后,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五條 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堅持分等級保護、突出重點、積極防御、綜合防范的原則。
第三章 等級保護的實施與管理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GB/T 22240)等國家標準規范,結合電力行業網絡特點,制定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指導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工作。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網絡規劃設計階段,依據《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GB/T 22240)等國家標準規范和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確定定級對象(網絡)及其安全保護等級,并在網絡功能、服務范圍、服務對象和處理的數據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申請變更其安全保護等級。
對擬定為第二級及以上的網絡,電力企業應當組織網絡安全專家進行定級評審。其中,擬定為第四級及以上的網絡,還應當由國家能源局統一組織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專家進行定級評審。
第八條 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企業成員單位匯總集團總部擬定為第二級及以上網絡的定級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審核。各區域(省)內的電力企業匯總本單位擬定為第二級及以上網絡的定級結果,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審核。
第九條 電力企業辦理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審核手續時,應當提交《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審核表》(詳見附件),含各定級對象的定級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30日內反饋審核意見。
第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收到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審核意見后,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并按照第八條規定的定級審核權限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定級備案結果。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采購、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要求且滿足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需求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對于電力監控系統,應當按照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有關要求,采購和使用電力專用橫向單向安全隔離裝置、電力專用縱向加密認證裝置或者加密認證網關等設備設施;在設備選型及配置時,禁止選用經國家能源局通報存在漏洞和風險的系統及設備,對已經投入運行的系統及設備應及時整改并加強運行管理和安全防護。
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規定通過安全審查。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在網絡規劃、建設、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循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原則,并按照該網絡的安全保護等級要求,建設網絡安全設備設施,制定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網絡安全防護體系。
第十三條 網絡建設完成后,電力企業應當依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要求,定期對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狀況開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第二級網絡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等級保護測評,第三級及以上網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等級保護測評。新建的第三級及以上網絡應當在通過等級保護測評后投入運行。
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工作應當與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檢測評估、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工作相銜接,避免重復測評。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對網絡安全狀況、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第二級電力監控系統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第三級及以上網絡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
電力企業應當對自查和等級保護測評中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并開展安全建設整改。
電力企業應當要求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機構(以下簡稱測評機構)組織專家對第三級及以上網絡的等級保護測評報告進行評審,并隨測評報告提交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第八條規定的定級審核權限,每年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情況,包括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等級保護測評、安全建設整改、安全自查等情況。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檢查,定期組織對運營有第三級及以上網絡的電力企業開展抽查。開展網絡安全檢查時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溝通,避免不必要的檢查和交叉重復檢查。
檢查事項主要包括:
(一)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定級評審、審核、備案及根據網絡安全需求變化調整定級等情況;
(二)電力企業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電力企業對網絡安全狀況的自查情況;
(四)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工作開展情況;
(五)網絡安全產品使用情況;
(六)網絡安全建設整改情況;
(七)備案材料與電力企業及其網絡的符合情況;
(八)其他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安全監督、檢查、指導,根據需要如實提供下列有關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
(一)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事項變更情況;
(二)網絡安全組織、人員、崗位職責的變動情況;
(三)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變更情況;
(四)網絡運行狀況記錄;
(五)電力企業對網絡安全狀況的自查記錄;
(六)測評機構出具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
(七)網絡安全產品使用的變更情況;
(八)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網絡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結果報告;
(九)網絡數據容災備份情況;
(十)網絡安全建設、整改結果報告;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針對網絡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電力企業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組織整改。必要時,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對整改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選擇測評機構進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測評機構應當獲得由國家認證認可委員會批準的認證機構發放的《網絡安全等級測評與檢測評估機構服務認證證書》(以下簡稱測評機構服務認證證書);
(二)從事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的機構應當熟悉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要求,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和經驗。從事電力監控系統第二級網絡等級保護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近2年內30套以上工業控制系統等級保護測評或風險評估服務經驗;從事電力監控系統第三級網絡等級保護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近3年內50套以上電力監控系統等級保護測評或安全防護評估服務經驗;從事電力監控系統第四級及以上網絡等級保護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近5年內90套以上電力監控系統等級保護測評或安全防護評估服務經驗;
(三)對屬于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選擇測評機構時應當保證其安全可信,必要時可要求測評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技術骨干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
(四)不得委托近3年內被國家能源局通報有本辦法規定不良行為,或被認證機構通報取消或暫停使用測評機構服務認證證書,或被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通報暫停開展等級保護測評業務并處于整改期內的測評機構;
(五)電力企業應當采取簽署保密協議、開展安全保密培訓和現場監督等措施,加強對測評機構、測評人員和測評過程的安全保密管理,避免發生失泄密事件。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開展電力企業網絡安全檢查工作時,可同步對測評機構開展的測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鼓勵電力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測評機構建設、申請測評機構服務認證,支持電力企業參與制定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技術標準。
第四章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密碼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采用密碼進行等級保護的,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制定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密碼技術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中密碼的配備、使用和管理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密碼管理的有關規定。運用密碼技術進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建設與整改時,應當采用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合格的商用密碼產品和服務。涉及商用密碼進口的,還應當符合國家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密碼管理部門對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密碼配備、使用和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安全性評估時,相關電力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對于檢查和安全性評估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向其上級部門通報情況,建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公安機關、密碼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測評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發生以下不良行為時,國家能源局可向國家有關部門、認證機構、行業協會等提出限期整改、取消/暫停使用測評機構服務認證證書等建議,并向電力企業通報相關風險信息:
(一)提供不客觀、不公正的等級保護測評服務,出具虛假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測評報告,影響等級保護測評的質量和效果;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服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重要數據、個人信息和隱私,非法使用或擅自發布、披露在服務中收集掌握的數據信息和系統漏洞、惡意代碼、網絡入侵攻擊等網絡安全信息;
(三)由于測評機構從業人員的因素,導致發生網絡安全事件;
(四)未向公安機關報備,測評機構從業人員擅自參加境外組織的網絡安全競賽等活動;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電力生產安全或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峨娏π袠I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8號)同時廢止。